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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数罪并罚案】郭长源律师代理当事人,成功争取自首认定获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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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被告人项某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两罪且有多次前科的不利局面下,精准把握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情节,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从轻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郭长源律师经典辩护案例:数罪并罚案自首认定与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X(化名),男,1991年出生,高中文化,务工人员

辩护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两项罪名: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25年7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项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无锡市梁溪区红星XX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桥桥面往右侧变更车道时,与在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X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项X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王X驾驶车辆追赶项X至红星XX与稻香路路口,后项X下车,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王X,致王X左足第1、2跖关节脱位,左足第二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第1-4跖骨骨髓水肿(骨挫伤)。经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5年7月20日,项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危险驾驶事实

2023年4月9日晚至4月10日凌晨,项X在酒吧街饮酒后,多次驾驶机动车送朋友往返多地,于4月10日6时40分许返回酒吧街。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经群众报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项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1mg/mL。

2023年6月10日晚,项X在KTV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无锡市梁溪区中山XX、解放北XX等道路,于6月11日1时23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项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6mg/mL。

项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前科情况:项X曾因吸毒、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无证驾驶等多次被行政拘留;因犯抢劫罪(2009年)、开设赌场罪(2018年)、危险驾驶罪(2020年)多次被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项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及数罪并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项X有多次前科劣迹,面临从重处罚的不利局面。郭长源律师接受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项X的指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郭长源律师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律师精准锁定辩护重点:

  1. 寻衅滋事罪自首情节:项X在事发后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2. 危险驾驶罪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3.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4. 被害人过错因素: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未采取冷静报警措施,而采用追逐竞驶的方式追赶并辱骂被告人,对激化矛盾有一定影响;

  5. 悔罪态度: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因经济困难及赔偿金额差距未能达成和解。

二、精准论证自首情节,成功推动从轻处罚

郭长源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论证:

  1. 项X在寻衅滋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自首情节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三、系统梳理从轻情节,构建量刑辩护体系

郭长源律师系统梳理了对项X有利的量刑情节:

  1. 寻衅滋事罪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危险驾驶罪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4. 被害人过错:被害人驾车追赶、言语辱骂,对矛盾激化有一定影响;

  5. 悔罪态度:多次表示愿意赔偿,因经济困难未能达成和解。

四、庭审精准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阐述以下辩护意见:

  1. 项X在寻衅滋事犯罪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项X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项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4. 本案发生过程中,被害人驾车追赶、言语辱骂,对激化矛盾有一定影响,项X的行为非纯粹“无事生非”;

  5. 项X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因经济困难及赔偿金额差距未能达成和解,但悔罪态度诚恳;

  6. 综合全案情节,恳请法庭对项X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罪名成立:项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 数罪并罚:项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3. 自首认定(寻衅滋事罪):项X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坦白认定(危险驾驶罪):项X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6. 被害人过错因素: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驾车追赶激怒项X的意见,经查,项X交通肇事逃逸在先,被害人驾车跟随是为了找项X理论交通事故事宜,被害人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 量刑建议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项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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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源律师个人简历 郭长源,男,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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