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高管”身份交友诈骗,辩护律师精准把握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助力被告人获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信息: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被告人张X(化名)通过相亲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高X(化名)结识。张X隐瞒自己真实婚恋、子女情况以及存在大量负债的事实,虚构其为中XX公司高管、拥有多处房产等资产状况,与高X建立交往关系。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间,张X虚构父母遭遇车祸、父母亡故后过户房产需要费用等事实,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先后从高X处骗取人民币11.9万余元。后经高X多次催要,张X在案发前仅归还人民币2379元。
案发后,张X经公安机关联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诈骗事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及归案当日,张X共两次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5000元。
本案由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张X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由江苏某律师事务所郭长源律师担任。
办案经过
接受指派后,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张X,详细了解案情及作案动机,查阅全案证据材料,梳理出本案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情节:
主动投案行为:张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认罪态度良好:张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能如实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部分退赔行为:张X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先后两次向被害人退赔共计25000元,体现其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意愿;
无前科劣迹:张X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在庭审中,郭长源律师围绕上述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
被告人已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有限,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后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上述辩护意见未提出实质异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意见,认定:
张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案发后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考量。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责令被告人张X继续向被害人高X进行退赔;
扣押在案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