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经典案例:加工合同纠纷欠款追索案全额胜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孙X(化名),男,1969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化名),男,1981年出生
案情概述:
原告孙X与被告夏X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孙X为夏X加工电动车减震筒毛坯。双方业务合作期间,孙X按约完成加工并交付货物,但夏X未能及时支付相应加工款项。
2022年9月10日,双方进行对账,夏X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孙X货款190,230元,同时对账单中还载明夏X结欠孙X铝锭4,596kg。此后,孙X多次向夏X催讨欠款,但夏X至今分文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X委托郭长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夏X立即支付货款190,2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夏X负担。孙X明确表示,对账单中确认的铝锭4,596kg不在本案中主张,保留另行向夏X主张返还的权利。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加工合同欠款追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长期拖欠、态度消极。郭长源律师接受原告孙X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锁定关键书面证据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和分析,律师锁定本案最关键的证据——2022年9月10日夏X出具的对账单。
该对账单明确载明夏X确认结欠孙X货款190,230元及铝锭4,596kg,系被告亲笔确认的书面凭证,证据效力极高,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精准确定诉讼请求,保留后续权利
郭长源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采取务实策略:
优先追索货款:将对账单中确认的190,230元货款作为本案核心诉讼请求;
主张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支付自对账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保留铝锭权利:对账单中确认的铝锭4,596kg不在本案中主张,明确保留另行追索的权利,避免因证据准备不足而影响本案诉讼效率。
三、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郭长源律师在起诉的同时,代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相应财产,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庭审精准代理,缺席判决获支持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对账单等关键书面证据,清晰展示了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被告夏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现有书面证据作出判决。同时,律师就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向法庭提出专业意见,主张自对账后(2022年9月11日)起计算,法院最终调整为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五、积极争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郭长源律师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法院最终判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2元、保全费1,585元,合计3,637元,均由被告夏X负担,进一步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关系认定:孙X虽未与夏X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但双方实际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孙X为夏X加工了货物,夏X即应按约支付相应加工款。
欠款事实认定:现有证据(夏X出具的对账单)能够表明夏X尚结欠孙X加工款190,230元未付,该款夏X应当支付。
逾期利息:对孙X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依法调整为自本案立案之日(2023年1月10日)起计算。
铝锭权利保留:对账单中载明的铝锭4,596kg,孙X有权另行向夏X主张权利。
缺席审理:夏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一、夏X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孙X支付加工款190,23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2元,保全费1,585元,合计诉讼费3,637元,由夏X负担(孙X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夏X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夏X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孙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