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WX于2017年9月14日担任某分公司负责人、联络员,于2021年2月3日被正式免去职务。2020年12月,WX与总公司老板产生矛盾,便将其代为收取某分公司2021年1月至2月的盈利款中十五万余元占为已有,拒不上交总公司,后WX离开某公司。其将上述钱款中35000元用于缴纳个人房租,其余钱款用于个人开销。2021年6月29日,W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12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6年3月30日,WX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办案经过:储博刚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W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主要意见如下:一、WX时任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具有一定的治理权,虽然在公司管理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情节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二、关于WX未向总公司缴纳的款项数额,应当以业务进账与公司运营支出的差额进行认定,审计鉴定意见对于数额认定的过程较为模糊,所得出的结果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具体而言:首先,业务进账可认定为公司收入;第二,用于公司运营的支出(如人事工资、房租等)应从收入中扣除,其中向同事转账的款项属于运营支出,应予剔除;第三,扫码支付的支出中,可能包含维护公司运营的部分,应逐笔明确用途,以认定WX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数额;第四,扣除运营成本后,剩余利润中的10%属于WX应得的报酬,该部分亦不应计入未缴数额。三、W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W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四、WX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所规定的不适用不起诉的情形。
案件结果:T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于WX的犯罪数额重新认定为63206.55元,并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决定对W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