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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中,郭长源律师精准运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成功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非被告单方违约,从而驳回了原告关于停运补偿和违约金的主张。 同时,律师在证据层面对被告的维修费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详情

郭长源律师经典案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驳回对方停运损失请求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邓X(化名),男,1994年出生

被告:某汽车服务常州XX公司(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江苏XX律师

案情概述

2020年9月12日,原告邓X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邓X租赁被告新能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押金10,000元,月租金4,300元。合同签订后,邓X向被告支付了押金10,000元,被告按约预扣每月租金。

2021年3月,邓X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该事故未造成案涉车辆损失。2021年6月25日,双方就事故相关费用产生争议,被告向邓X出具收车告知单,决定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邓X在该告知单上签名确认。

邓X认为被告违规收车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网约车,失去生活来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退还多收取的租金2,436.6元;2.退还押金10,000元;3.按每天500元标准支付停运补偿;4.支付违约金;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主张的停运补偿和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合同解除的性质(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违约解除)以及是否应支付停运补偿和违约金。郭长源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锁定关键微信聊天记录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律师锁定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显示:

  • 原告提出:“下个回收的文件,我就把车子给你开回去”

  • 被告回复:“你要什么样的文件,你说”

  • 原告要求:“通知书,以书面原因收回,剩余的租期怎么办”

  • 被告拟写通知后,原告要求删除“暂时收回”几个字,明确要求“把暂时收回几个字去掉,打在A4纸上,盖个章,车子给你开过去”

二、精准论证协商解除,成功驳回复停运损失主张

郭长源律师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和收车告知单,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协商解除的事实基础:从微信沟通内容来看,是原告主动提出“下个回收的文件,我就把车子给你开回去”,并要求被告出具书面通知;

  2. 原告明确要求删除“暂时收回”:在被告拟写“暂时收回”通知后,原告明确要求删除该表述,说明原告希望的是彻底解除而非暂时收回;

  3. 原告按约还车:原告随后按微信沟通内容将车辆返还至被告处,该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 无权主张停运损失和违约金:由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主张车辆归还后的停运损失及违约金。

三、有力驳斥维修费抗辩

被告曾主张案涉车辆在归还后进行了维修,应在押金中扣除维修费。郭长源律师从证据角度进行有力反驳:

  1. 照片证据不足: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双方交接时存在损坏;

  2. 维修时间不符:维修费用清单显示车辆进厂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而原告于6月25日还车,时间存在矛盾;

  3. 证据链不完整: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实际维修停运天数及维修费用实际支付情况。

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对被告的维修费抗辩不予支持。

四、认可合理诉求,降低诉讼成本

对于原告主张的退还租金和押金请求,郭长源律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可了其中的合理部分:

  • 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还车,被告预扣了整月租金4,300元,应按实际使用天数退还剩余租金2,436.6元;

  •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押金10,000元退还原告。

这一务实策略有效降低了争议范围,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五、庭审精准代理,争取有利判决

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

  1.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事实;

  2. 原告要求删除“暂时收回”表述,说明其明知并同意合同解除;

  3. 原告按约还车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协商解除;

  4. 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主张停运补偿和违约金;

  5. 被告主张的维修费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协商解除认定:从原被告微信沟通内容及原告还车行为分析,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停运补偿和违约金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车辆归还后的停运损失及违约金。

  3. 租金退还:被告预扣了2021年6月的租金4,300元,但原告实际已于2021年6月25日还车,被告应根据原告实际使用车辆时间收取租金,原告计算的应退租金金额2,436.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4. 押金退还: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将收取的押金10,000元退还原告。

  5. 维修费抗辩不成立: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归还车辆时车辆存在损坏,车辆实际维修停运天数及维修费用实际支付状况,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汽车服务常州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租金2,436.6元;

二、被告某汽车服务常州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押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被告负担。


  • 1970-01-01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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