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经典案例:工伤待遇纠纷二审成功改判,大幅提升赔偿金额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化名),男,1970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源律师、孔X律师,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建设公司”)
原审第三人:某县劳动保险管理处
案情概述:
王X于2022年6月1日进入建设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同年7月23日,王X在工地拆模板时从高处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先后住院治疗41天。
2022年10月26日,经建设公司申请,王X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2月2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X致残程度为玖级。
2024年8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建设公司仅需支付王X少额赔偿。王X和建设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工资标准的认定和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郭长源律师接受王X委托后,在二审阶段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一、全面梳理证据,锁定关键工资凭证
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律师锁定证明王X工资标准的关键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某建筑劳务公司向王X转账两笔款项(备注为工资);
微信转账记录:案外人向王X微信转账一笔款项;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笔微信转账系他人转交的工资款,并出示了其替他人向其他工人转账的记录。
二、精准论证工资标准,推翻一审错误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王X工作时间为52天,月平均工资为7,845.6元。郭长源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实际工作时间应为38天:王X和建设公司均认可,王X虽月初到工地,但真正开始提供劳动是在当月中旬,计薪日应为38天;
工资总额为13,599元:三笔转账合计;
日工资标准为357.87元:符合当地建筑工地相关工种的实际工资情况;
月工资应为7,783.67元:参照标准工时制下每月21.75天计算。
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日工资标准为357.87元。
三、成功主张停工留薪期延长至12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郭长源律师在二审中提出:
王X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多份疾病诊疗证明,载明建议休息时间累计361天;
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扣除重合部分后,休息时间为361天,应认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停工留薪期从7个月改判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大幅增加。
四、二审庭审精准代理,争取有利判决
二审庭审中,郭长源律师重点围绕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的认定进行举证和辩论,通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建筑行业工资发放惯例,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工资标准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王X提交了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结合建设工程领域劳动报酬计算的方式,证人转交工资具有高度盖然性。王X计薪日为38天,日工资标准为357.87元,参照标准工时制下每月21.75天计算,月工资为7,783.67元。
停工留薪期认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根据诊断证明载明的休息时间,扣除重合部分,能够认定王X休息时间为361天,酌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建设公司应向王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3,404.04元、护理费3,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合计119,184.04元;
三、驳回王X的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