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x年3月24日,位于河北省衡水市的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到陈姓夫妇家中处理退货(陈姓夫妇为新客户,前期购买了公司xx牌海汇健胶囊、xx牌海x胶囊、南极磷虾油xx糖果等产品各10盒,金额共计18940元)一事时,被冀州区公安局办案人员以涉嫌保健品诈骗罪带走。衡水当地三家分公司的包括武某某、张某某、李XX在内的13名员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2年7月21日,案件被移送冀州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当时处在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特殊时期,在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犯罪、并对当事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不予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团队顶住压力、始终坚持专业辩护,经过不懈的努力,检察院在延长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存疑全案不捕的决定。后,办案团队经过全面分析证据、研究案件事实,认为本案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而非诈骗罪,进而从定性上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检察官采纳了律师意见,以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罪,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充分听取了律师意见,终以证据不足对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除其余讲师宣讲内容、数额认定等亦需要其他证据支持外,主要是对有限公司所采用的推销方式是否属于广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有限公司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