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武某某涉嫌诈骗罪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王之虎律师 在线
上海靖霖(济南)律...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辩护律师以“否定诈骗犯罪构成、主张案件性质为经济纠纷、论证无逮捕必要”为三层核心逻辑,层层递进,最终促成不予批准逮捕及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x年3月24日,位于河北省衡水市的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到陈姓夫妇家中处理退货(陈姓夫妇为新客户,前期购买了公司xx牌海汇健胶囊、xx牌海x胶囊、南极磷虾油xx糖果等产品各10盒,金额共计18940元)一事时,被冀州区公安局办案人员以涉嫌保健品诈骗罪带走。衡水当地三家分公司的包括武某某、张某某、李XX在内的13名员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2年7月21日,案件被移送冀州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当时处在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特殊时期,在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犯罪、并对当事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不予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团队顶住压力、始终坚持专业辩护,经过不懈的努力,检察院在延长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存疑全案不捕的决定。后,办案团队经过全面分析证据、研究案件事实,认为本案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而非诈骗罪,进而从定性上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检察官采纳了律师意见,以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罪,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充分听取了律师意见,终以证据不足对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结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除其余讲师宣讲内容、数额认定等亦需要其他证据支持外,主要是对有限公司所采用的推销方式是否属于广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有限公司不起诉。


  • 被告
  • 不起诉决定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之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之虎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王之虎律师
13701201****3049 执业认证
  • 上海靖霖(济南)律师... 主任
  • 刑事辩护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创路999号天马相城4-11-102室
王之虎 律师 汉族,1974年9月出生 中共上海靖霖(济...
  • 183 6302 50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