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如下
原告:甲某、乙X(夫妻关系,案涉土地使用权人及原房屋权利人)
被告:丙某(联合建房合作方、地下室施工方)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案件情况:原告系某县文化路北侧一宗综合用地及住宅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地上原有房屋经鉴定为 C 级危房,具备重建规划审批基础。202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原告提供土地,被告出资建设房屋并分配产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出资建设地下室,完工后归被告所有。被告拆除原告原有房屋并建成地下室后,无故停工,双方产生纠纷。2023 年,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应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复工建房,若逾期未开工,案涉地下室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作为弥补原告房屋拆除、租金、可得利益等全部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期开工,原告遂委托李珂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李珂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土地权属、规划审批、多份协议及违约证据,精准锁定协议效力、地下室归属、违约补偿三大争议焦点,制定清晰诉讼策略;庭审中针对被告多项抗辩意见,结合《民法典》《建筑法》相关规定,有力论证被告无资质致合同无效、根本违约应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地下室权益应归土地使用权人的核心观点,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办案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联合建房相关协议因被告无建筑资质无效,但支持原告关于地下室权益的核心诉求,判决案涉地下室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作为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的弥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委托人核心权益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