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4 年 11 月,某小型轿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高龄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一级伤残、一处二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因此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 300 万元商业三者险,治疗期间两家保险机构分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就伤残赔偿计算、护理期限、精神抚慰金标准、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认定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办案思路:李珂律师全面梳理并固定医疗票据、外购药、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全部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伤残等级、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依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明确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三者险按主要责任 80% 比例赔付的法律逻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年限、精神抚慰金过高、外购药无医嘱等抗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逐一有力反驳,最大限度维护高龄伤者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当事人 480308.46 元,并向垫付费用的保险机构返还 88261.8 元,高龄重伤当事人最终足额获赔近 50 万元,各项合理损失均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