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9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郭X驾驶登记在被告绍兴XX某公司名下的浙 DX3D99 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路路南XX附近时,因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原告雷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雷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X负事故全部责任,雷X无责任。原告雷X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09天,被诊断为腰椎滑脱、腰椎多发横突骨折、多处挫伤等伤情,共产生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相关费用。2020年4月7日,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雷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按实际住院天数、营养期60日。诉讼中,被告XXXX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原告第二次住院与事故为次要作用(关联度30%),误工210日、护理102日、营养90日。案涉浙DXXX号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郭X垫付2971.5元。因各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雷X向绍兴市柯桥区XX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836.32元。
办案经过:原告雷X委托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韩玉霞、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事故、治疗、伤残、误工、财产损失等全套证据,确定 “保险优先赔付、按城镇标准主张伤残、不扣非医保费用” 的诉讼策略。案件先进入诉前调解,因保险公司对伤残、医疗费、赔偿标准争议较大,调解未果。2021 年 6 月 28 日,律师代理原告正式向柯桥区XX民法院立案。审理中,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关联性及三期鉴定,法院委托鉴定后,律师结合鉴定意见调整诉请金额,庭审中围绕事故责任、医疗费核定、城镇标准、保险赔付等焦点充分举证、辩论。被告XX公司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采纳原告代理律师主要观点,依法核定各项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XX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雷X各项损失234868.77 元;2. 被告XXXX公司支付被告郭X垫付款2971.5 元;
3. 驳回原告雷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06 元,由原告负担 194 元,被告郭X负担 2412 元;重新鉴定费 2360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2000 元,原告负担 36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