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来路不正衣物40余万元,律师辩护获缓刑并减少退赔范围
审理法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X(化名,男,1992年出生)于2024年3月至5月间,在明知王X(化名,上游犯罪已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衣服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多次以十几元至二十几元的价格收购王X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的衣物1万余件,经价格认定,价值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X处扣押涉案衣服8000余件(价值41万余元),李X自愿退缴1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40余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判决前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害人方认为李X的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应就全部损失与上游犯罪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辩护人:俞国锋律师、商律师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量刑情节及退赔责任展开精细化辩护:
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协助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为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积极退赃退赔:在判决前,被告人已退缴12万元暂存法院账户,且8000余件涉案衣物被扣押在案,有效挽回被害人损失,成为缓刑关键因素。
精准反驳被害人无理诉求:
针对被害人指控“诈骗罪”,律师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与上游犯罪有共谋,法院采纳该意见。
针对“连带退赔全部损失”的主张,律师援引法律规定,指出被告人仅需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且已积极退赔,法院最终未支持连带退赔。
争取有利量刑情节: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请求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涉案金额40余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缓刑)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
退缴的12万元与扣押在案的8000余件衣服发还被害人;
扣押的苹果手机(非作案工具)发还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