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公司与被告 XX 医院因医疗设备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程理想律师及 XX 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XX 律师。2014 年,案外公司与被告签订 CT 诊断中心合作协议,后由原告作为实际合作主体,出资购置设备并与被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期限 8 年。双方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并以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方式完成财务结算。合作期满后,原告依据六次对账结果主张被告尚欠收益款 928416.06 元及滞纳金;被告辩称前期账目已结清,后期账目未最终核对,应按公司应得分成结算,不应按应开票金额支付。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程理想律师全面梳理合作协议、租赁合同、对账统计表、资金支付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清晰论证案涉 “应开票金额” 为原告应得利润与垫付成本之和,系双方真实结算意思表示;针对被告提出的账目争议、金额异议及审计申请,逐一质证反驳,稳固原告方结算依据,精准主张欠款金额与违约金。庭审中,被告申请司法审计但未按期缴纳费用,审计被退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收益款 813643.06 元及违约金(以 813643.06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1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判决理由:原、被告之间实为合伙合作关系,设备租赁合同仅为财务结算形式。根据对账统计表、证人证言及履约事实,原告应得款项为应开票金额;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对后期费用予以酌减,核定欠款金额。被告未按期支付合作收益构成违约,违约金标准依法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