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上诉人:
-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市分公司
- 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 被上诉人: 李**
- 秦皇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赵**
案件背景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市分公司及周X与李**、秦皇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对(2024)冀0**4 民初2**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 上诉人请求:
1. 撤销原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 一审法院认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费损失金额错误。
3. 鉴定费和交通费应由侵权人而非保险公司承担。
- 周X请求:
1. 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2. 支持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23年度标准计算。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市分公司赔偿周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175.6,驳回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为周X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合法客观,伤残赔偿金按第一次鉴定日期计算合理,鉴定费、交通费应由侵权人赔偿。
判定周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