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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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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 上诉人:

 -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市分公司

 - 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 被上诉人: 李**

 - 秦皇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赵**


案件背景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市分公司及周X与李**、秦皇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对(2024)冀0**4 民初2**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 上诉人请求:

 1. 撤销原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 一审法院认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费损失金额错误。

 3. 鉴定费和交通费应由侵权人而非保险公司承担。


- 周X请求:

 1. 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2. 支持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23年度标准计算。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水市分公司赔偿周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175.6,驳回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为周X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合法客观,伤残赔偿金按第一次鉴定日期计算合理,鉴定费、交通费应由侵权人赔偿。
判定周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

  • 2024-12-01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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