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张**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诉讼。
2024年9月26日,滦XX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
诉讼请求:
1. 判令位于滦XX**镇东**村6排2*号的三间平房归原告所有;
2. 判令位于滦XX**镇东**村东至杨**、西至习*、北至道、南至道的二层楼房归原告所有;
3. 判令另一二层楼房归原告所有;
4. 判令被告分担共同债务3**00元;
5.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吴**与张**1991年登记结婚。
自2020年开始张**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2023年,滦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述三处房产和共同债务。
吴**主张这些房产应归其所有,并要求张**分担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吴**照顾家庭并负担家务。张**曾因家庭暴力被拘留,且双方争议未在离婚判决中解决。
被告辩称:
1. 平房应为张**个人婚前财产,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名下。
2. 争议房产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时尚未解决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宜判决。
3. 争议债务应由债权人另案起诉,吴**无法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
4. 离婚判决未认定家庭暴力,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的事实:
- 吴**与张**1994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儿子张*。
- 1992年的分家单确认了兄弟三人房屋分配。
- 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争议房产,但未取得产权手续。
-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和2023年发生的家庭纠纷导致被告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
- 平房为张**婚前个人财产,证据确凿,原告主张不成立。
- 涉案二层楼房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法院不判决房产归属。
- 吴**主张的共同债务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