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原告: 裴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张**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XX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求
- 原告裴X*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30元
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故事实
- 2024年5月6日,张**驾驶的辽N8***9号小型轿车与裴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滦古路杨家院村西XX处相撞
造成裴X*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由滦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
- 原告裴X*变更诉讼请求至45***2.84元,覆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请求重新鉴定伤残情况。
- 事故发生后,原告经过多处医院治疗,并有多个诊断证明书支持其主张。
- 经法院委托鉴定,裴X*的伤情被评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九级伤残和肋骨骨折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
- 被告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元(交强险限额内)和18***6.59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
- 被告张**未出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 驳回原告裴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