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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二审逆转 律师成功改判 委托人免除 17.3 万元还款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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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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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不当得利二审,精准论证工程款归属逻辑,成功逆转一审判决,为委托人免除 17.3 万元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详情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 XXXX 民终 XXXX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QTT,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ZXX,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LXJ,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X,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地址。
上诉人 QTT 因与被上诉人 ZXX、XXX、原审被告 XXX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 XXXX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人 QTT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被上诉人 ZXX 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LXJ、原审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QTT 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二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 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由 QTT 与 XXX 实际承揽施工,与被上诉人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非挖掘机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被上诉人所有即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ZXX、XXX 辩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 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
XXX 述称:款项已与 QTT 共同花费,不应由其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 ZXX 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 173000 元汇入 QTT 账户,QTT、XXX 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部分属实;QTT 与 XXX 曾系夫妻,2019 年离婚;案涉工程款由 XXX 指示发包方汇入 QTT 账户;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本院认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 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 XXXX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 ZXX、XXX 施工款 173000 元及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 ZXX、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880 元,由原审被告 XXX 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760 元,由被上诉人 ZXX、XXX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1970-01-01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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