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之故意伤害罪,涉及虐待家庭成员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 XX 因共同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以虐待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 XX 委托尹涛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刑事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尹涛律师围绕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 XX 构成虐待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理由:被告人共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宽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