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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 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分期偿还货款,原告保留加速到期条款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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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有履约意愿但无一次性偿付能力的情形。通过调解达成附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期付款协议,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被告因一次性支付压力过大而消极应诉或逃避债务。该案的处理方式对同类买卖合同纠纷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杨X多次向吴X出售轮胎及提供补胎服务,双方长期存在买卖及服务合同关系。2023年11月3日,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吴XX欠杨X货款共计98000元。此后,杨X多次催讨,吴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杨X遂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X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我方(杨X)诉讼请求】

1. 判令吴X支付货款98000元,并自2023年11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2. 判令吴X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案件总结 】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以分期付款方式结案,成功为委托人化解了纠纷。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协助委托人梳理了双方交易期间的结算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能够清晰证明截至2023年11月3日,吴XX欠货款98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欠款事实无实质性异议,为调解奠定了事实基础。

二、调解结果务实可行,兼顾双方利益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确认截至2025年6月18日,吴XX欠杨X货款90000元(较原诉请98000元减少8000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2. 吴X分三期偿还:2025年12月18日前偿还30000元,2026年12月18日前偿还30000元,2027年12月18日前偿还剩余30000元;

3. 加速到期条款:若吴X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货款,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杨X有权就剩余未还货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杨X自愿负担。

三、调解方案的核心价值

本案通过调解达成的分期付款方案,体现了以下优势:

· 避免诉讼周期延长:调解结案速度快,避免了判决后的上诉及执行程序;

· 分期付款缓解被告压力:三年分期方案使被告能够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履约可行性;

· 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原告权益:一旦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有效防范了被告逾期或赖账的风险;

·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律师在谈判中评估了诉讼成本与回款时间,最终协助委托人决定承担减半后的诉讼费以促成和解,属于务实且经济的策略选择。

【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杨X的代理律师,本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精准评估案件风险,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路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可通过判决获得胜诉。但代理律师综合考量了诉讼周期、执行难度及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建议委托人接受法院调解,以分期付款方式实现债权。这一策略避免了“胜诉但执行难”的困境,将纸上权利转化为可预期的分期回款。

2. 成功设计“加速到期条款”,为原告保留强力执行保障。

在调解协议中,代理律师坚持加入加速到期条款,即“任何一期逾期,全部未到期款项视为到期”。该条款是分期付款调解方案中的核心风控工具,一旦被告出现违约,原告无需等待后续分期到期即可申请全额强制执行,极大增强了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3. 通过让步部分金额换取快速结案,降低维权成本。

原告诉请欠款98000元,调解确认金额为90000元,委托人让步8000元。代理律师在谈判中充分向委托人说明:让步的金额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时间成本及执行风险相比是合理且划算的。同时,原告承担减半后的诉讼费1025元,进一步促成了被告的签约意愿。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体现了代理律师对诉讼经济原则的运用。

4. 为同类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以调促和”的参考范例。

本案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有履约意愿但无一次性偿付能力的情形。通过调解达成附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期付款协议,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被告因一次性支付压力过大而消极应诉或逃避债务。该案的处理方式对同类买卖合同纠纷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 2025-06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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