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化名),2001年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某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住所地:A市某区某厂区南楼。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张XX与B公司签订《独家直播主播合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张XX的独家经纪公司,张XX需每月完成90小时有效直播,B公司支付固定底薪+收益分成。合同同时约定,若张XX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024年7月,B公司以张XX直播时长未达标为由,单方通知取消底薪、调整分成比例。张XX因此停止直播,B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张XX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张XX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张XX不服,委托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李吉强律师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
1. 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VS合作关系
· 上诉人主张:B公司通过固定直播时间、请假审批、KPI考核等方式对张XX进行管理,且每月固定发放底薪,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本案应按劳动争议处理。
· 代理策略: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举证微信聊天记录(管理指令)、银行流水(固定薪资发放)、团建活动记录(组织从属),主张双方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
2. 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 上诉人主张:B公司单方取消底薪、调整分成比例,属于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构成预期违约,张XX有权解除合同。
· 代理策略:提交B公司2024年7月30日微信通知记录,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
3. 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 上诉人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100万元,远超B公司实际损失(一审认定前期投入5.1万元),且张XX直播收益已部分覆盖成本。
· 代理策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张XX履约瑕疵(部分月份未达标系因B公司未提供3D模型支持),请求调减违约金。
三、案件总结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李吉强律师部分代理意见,作出如下改判:
1. 法律关系:认定双方为“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但纠正一审“演出合同”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
2. 预期违约:认定B公司取消底薪符合合同约定(直播时长未达标),不构成违约。
3. 违约金调整:综合实际损失(B公司直接损失为制作2D/3D皮肤支出4.8万元)、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
最终判决
· 维持解除合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判项;
· 变更违约金为3万元,较一审减少70%。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法律定性:通过劳动关系三要素(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举证,虽未完全认定劳动关系,但为违约金调减奠定基础。
2. 违约金调减核心突破:援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成功论证10万元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4.8万元),最终法院按“损失的62.5%”确定违约金,实现大幅减负。
3. 诉讼策略优化:聚焦“违约过错程度”“履约瑕疵责任划分”,弱化法律关系争议,强化公平原则适用,推动法院作出更合理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