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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等十三人诉赵X、某建安集团、某建设集团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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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涉及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避免因证据瑕疵或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讼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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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等十三人诉赵X、某建安集团、某建设集团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宋X等十三名原告主张,其在洛阳某科技馆新馆项目工程中为实际施工人赵X提供劳务,赵X拖欠工资共计45万余元。原告提供了与赵X签订的结算确认单以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某建安集团支付工资50余万元)。原告要求赵X、某建安集团(被挂靠单位)、某建设集团(总承包方)连带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赵X称其确实欠薪,但主张总承包方上海XX欠付工程款导致其无力支付;某建安集团辩称原告与赵X涉嫌伪造工资证据,且原告不能证明其农民工身份;某建设集团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已按约支付工程款。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已被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社局后续作出的《关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情况汇报》实质性否定,该汇报认定“实际施工人赵X、班组长、宋X及涉及的工人涉嫌伪造工人工资证据”。同时,部分原告无实名制打卡记录、无工资代发记录;部分原告系机械租赁公司股东或员工,其主张款项性质更接近机械租赁费而非劳务工资;另有原告系赵X所控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监事,不属于“农民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薪事实,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的调查结论足以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欠薪事实,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970-01-01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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