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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赵X与某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赵X挂靠某XX公司,承接某科技馆新馆项目土建工程二标劳务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挂靠协议。赵X施工至某时间点后无力继续,由XX公司接手后续施工。随后,双方签订《项目协议》,约定赵X对前期债务、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负责,XX公司处理后续施工及垫付事宜。 后赵X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其截留的工程款及利息;XX公司反诉,要求赵X偿还其垫付的款项、代付工资、税费、管理费、维修费、因诉讼导致的损失及利息等。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挂靠行为无效,但《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清理的内容有效。经核算,XX公司收到的总包工程款为某金额,已向赵X支付某金额。法院对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如代付工资、税费、管理费、维修费、第三方借款转投入等)逐项认定后,判决赵X需向XX公司支付净额约一百余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赵X本诉请求,部分支持XX公司反诉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X与XX公司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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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赵X与某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赵X挂靠某XX公司,承接某科技馆新馆项目土建工程二标劳务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挂靠协议。赵X施工至某时间点后无力继续,由XX公司接手后续施工。随后,双方签订《项目协议》,约定赵X对前期债务、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负责,XX公司处理后续施工及垫付事宜。

后赵X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其截留的工程款及利息;XX公司反诉,要求赵X偿还其垫付的款项、代付工资、税费、管理费、维修费、因诉讼导致的损失及利息等。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挂靠行为无效,但《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清理的内容有效。经核算,XX公司收到的总包工程款为某金额,已向赵X支付某金额。法院对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如代付工资、税费、管理费、维修费、第三方借款转投入等)逐项认定后,判决赵X需向XX公司支付净额约一百余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赵X本诉请求,部分支持XX公司反诉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X与XX公司按比例分担。


  • 1970-01-01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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