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2006年出生,无业),辩护人张慧萍(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2006年出生,无业)
公诉机关指控:张XX结伙李XX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单独或结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非法获利33000余元;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5000元,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李XX参与敲诈勒索,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李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
办案经过
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经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发表相应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审查全部证据与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2. 被告人李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二被告人退赔款发还被害人,责令继续退赔剩余损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理由
张XX、李XX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XX另构成介绍卖淫罪、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二人在敲诈勒索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XX作案时未成年,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相关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