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辩护人张慧萍(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X、褚X、陈X、顾X、朱X、高X、陈X奎、沈X等八人,均委托相应律师辩护。九人分别涉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 / 运输 / 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犯罪,涉案野生鸟类数千只,部分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犯罪,情节严重。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物品、勘验笔录等证据。各被告人对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均提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偶犯等从轻辩护意见,法院审查全部证据与事实。
案件结果
- 许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沈X一年五个月;褚X一年四个月;其余六人均适用缓刑。
- 扣押的野生动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裁判理由:各被告人行为构成相应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顾X、陈X奎有劣迹酌情从重。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适用法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