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隐名代理/实际借款人认定)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侯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8000元 及自2024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支持了原告核心诉请,仅利息计算标准由四倍LPR调整为LPR)
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9月
代理方:原告 张X(出借人)
代理律师:周爱荣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23年9月28日,被告侯X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第三人管X联系原告张X,请求借款10万元,期限2个月。原告当天按管X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侯X随即通过管X向原告转回2000元(原告实付借款本金98000元)。双方未出具借条。
后原告催款未果,于2024年1月先行起诉管X要求还款,但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均驳回了原告对管X的诉请(认定实际借款人系侯X)。原告遂转向被告侯X提起本案诉讼。
侯X辩称:其从未向原告提出借款;其已于2023年10月17日向管X转账10万元,视为归还本案借款;且本案款项系合伙赌博资金,不应受法律保护。
管X作为第三人陈述:系受侯X委托向原告借款,其仅为转账媒介,应由侯X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 侯X在另案(缪X诉侯X民间借贷案)笔录中确认,原告转给管X的10万元属于“过账款项”,与其通过管X向案外人张X借款23万元的模式完全一致;
· 侯X与管X的录音中,侯X明确承认“我9月28号问张X借的钱”“我没想过赖这10万块钱”;
· 侯X虽于2023年10月17日向管X转账10万元,但该笔款项在另案生效判决中未认定为偿还缪X的借款,且侯X对该笔款项在不同案件中作出两种矛盾解释,法院不予采信;
· 侯X主张款项用于赌博,但未提供公安机关或法院生效文书认定,不予支持。
最终认定:侯X系通过管X隐名委托向原告借款,管X仅为受托人,侯X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实际出借本金98000元(已扣除2000元)。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侯X偿还借款本金 98000元 及利息(截至2025年1月16日欠付利息为17147.28元,此后按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支持本金98000元,逾期利息调整为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未支持四倍LPR;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被告全额负担。)
代理律师角度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借款”纠纷——出借人将款项汇入中介人账户,中介人转交实际用款人,未出具借条,导致初始维权时走错被告主体。我们代理原告后,通过以下策略成功追回款项:
1. 厘清法律关系,锁定真实借款人
原告首次起诉中介人管X被驳回后,我们及时调整诉讼方向,以实际用款人侯X为被告重新起诉。通过梳理另案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多份证据,证明侯X不仅主动委托管X借款,且在事后录音中多次自认该笔债务,构成“隐名委托代理”关系。法院据此认定侯X为借款人。
2. 运用关联案件生效文书构建证据链
本案核心突破在于:侯X在缪X诉其民间借贷案(9105号)的庭审笔录中,明确承认原告的10万元属于“过账款项”,与另案(张X案)中其通过管X借款23万元并被认定为借款人的模式完全相同。我们成功申请法院调取并引用该笔录,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3. 破解被告“已还款”抗辩
侯X辩称2023年10月17日已向管X转账10万元。我们通过以下方式瓦解该抗辩:
· 证明该笔转账在另案中未被认定为偿还缪X的借款,且侯X对该笔款项在不同案件中作出“还缪X”“还管X”两种矛盾解释,逻辑上不能同时成立;
· 侯X在2023年底的录音中仍承认“没想过赖这10万块钱”,如其已还款,不可能有此陈述。
法院最终认定该抗辩不成立,双方之间其他往来应另行解决。
4. 利息主张的合理调整
原告主张按四倍LPR计算逾期利息,但法院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利率,调整为按LPR计算,起算日定为2024年1月1日(酌情给予还款宽限期)。该调整虽未完全达到预期,但法院同时将全部案件受理费判由被告承担,整体结果仍对当事人有利。
律师价值
本案充分展现了在缺乏书面借条、被告否认借款关系、且存在多层转账关系时,通过深度挖掘关联案件证据、运用当事人自认规则,仍可成功认定真实借款人并追回款项。我们的代理工作为委托人实现以下价值:
· 诉讼方向纠偏:在先诉中介人失败后,迅速转换被告主体,避免了二次败诉风险,最终赢得胜诉判决。
· 证据挖掘与串联:从另案几百页笔录中提取关键自认(“过账款项”“10万是问张X借的”),并申请法院调取录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抗辩精准反驳:针对“已还款”“赌博非法”等抗辩,分别从逻辑矛盾、生效文书认定、举证责任等角度逐一击破。
· 成本控制:虽利息标准未达四倍LPR,但法院将全部案件受理费判由对方承担,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本案结果再次印证:在“借名借款”纠纷中,只要能够证明中介人系受托行为、实际用款人明知并认可借款关系,即使无借条,亦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律师通过系统化的证据组织和关联案件运用,能够有效扭转初始不利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