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长期租赁某农场农业服务机构的温室大棚从事冬季果蔬种植,系某供电公司实际用电客户,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2025 年 1 月,涉案供电线路突发故障跳闸,导致合作社 40 余座温室大棚突然停电,停电持续约 2 小时 21 分钟。事发时当地室外气温极低,大棚保暖设备无法运行,棚内茄子、辣椒、西红柿等作物大面积受冻减产甚至绝收。
事故发生后,合作社多次与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某供电公司辩称,其与合作社无书面供用电合同,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次停电系意外事件,公司已及时抢修无过错;损失系合作社自身管理不当及第三方原因导致,且赔偿应受合同限额约束。
合作社委托佟高峰律师代理本案维权。律师经全面梳理证据、精准研判法律关系,确定以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为核心,围绕供电方未尽持续供电义务、未履行巡检责任、未事先通知停电、未提供应急保障等违约要点组织诉讼策略,诉请供电方赔偿农业经营损失、利息、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69 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供电方与某农场农业服务机构签订供用电合同,但实际用电人为合作社,供电方明知该事实却未按实际用电需求核定电力负荷等级,未配置应急电源;线路巡检未达规范要求,突发停电后未及时通知实际用电人,亦未有效响应应急供电请求,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合作社自身未配备备用电源、电动卷帘机无手动装置,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二、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佟高峰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合作社与某供电公司成立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方违约行为与合作社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供电公司承担 70% 赔偿责任:
1.支付合作社农业经营损失 112 万余元;
2.支付鉴定费 5.6 万元、鉴定人出庭费 1120 元;
3.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 LPR 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4.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主要诉讼费用。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农业设施供用电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认定、供电方违约责任边界、损失数额确定及过错责任划分。
供电方以无书面合同抗辩主体不适格,法院最终认定实际用电、缴电费等行为构成事实合同关系;供电方主张意外事件免责,律师通过举证其巡检不到位、未通知停电、未提供应急保障等违约行为,推翻免责抗辩;单方委托的损失评估报告,律师结合冬季作物受损时效性特点说服法院采信,为损失认定奠定基础。法院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既维护实际用电人合法权益,也明确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防范义务,对同类农业用电维权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四、律师价值
本案办理过程中,佟高峰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与务实的办案思路:
1.精准锁定法律关系:突破书面合同形式束缚,以实际用电、缴费事实认定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直击供电方主体不适格的抗辩要害;
2.系统构建证据体系:整合停电记录、通话录音、现场视频、专家评估、气象资料等证据,完整证明违约事实、损失结果及因果关系;
3.专业攻克争议焦点:针对供电方免责、损失限额、过错抗辩等焦点问题,结合《民法典》《电力法》及供电行业规范逐一驳斥,夯实裁判说理基础;
4.全力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支持客户合理诉求,促成百万余元损失赔偿落地,切实保障农业经营主体财产权益,为同类突发停电致损案件提供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