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佟高峰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租赁某农业服务中心的果蔬大棚从事越冬蔬菜种植,长期使用某供电公司供应的电力,双方形成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2025 年 1 月,因供电线路突发故障跳闸,合作社数十座大棚突然停电,停电时长近 3 小时。时值严寒天气,大棚保温、卷帘设备全部停运,棚内茄子、辣椒、西红柿等作物大面积受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拒绝赔偿,并在一审、二审中反复抗辩:
1.与合作社无书面合同,主体不适格;
2.停电属于意外,已尽抢修义务,无过错;
3.损失评估过高、评估程序不合法;
4.依据格式条款,供电方享有赔偿限额免责。
佟高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紧紧围绕事实供电关系、供电方违约、损失客观存在、格式条款无效四大核心构建诉讼方案,全面举证供电公司未按规程巡检、未提前通知停电、未提供应急电源、未保障连续供电,已构成根本违约。
二、案件总结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1.驳回某供电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认定合作社与供电公司成立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3.供电公司存在违约过错,应承担70% 主要赔偿责任;
4.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合作社农作物经营损失、鉴定费、利息等合计百万余元。
本案成为新XX地区农业大棚因停电受损、突破合同相对性获赔的典型判例。
三、律师价值
1.突破无书面合同障碍,认定事实供电关系
佟高峰律师以实际用电、缴付电费、日常对接等客观事实,成功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直接击破 “主体不适格” 的核心抗辩。
2.专业固定供电方违约事实,推翻无过错主张
律师结合国家电网《配电网运维规程》,证明供电公司未按季度完成线路巡视、未排查隐患、停电未通知、未提供应急电源,多项义务违反,过错明显。
3.有效支持损失认定,确保百万损失获法院采信
针对冻害时效性强、现场易灭失的特点,律师充分论述单方评估报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结合现场视频、气象数据、种植记录,使法院全额采纳损失金额。
4.否定格式条款效力,排除供电方免责陷阱
精准指出供电合同中赔偿限额、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供电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依法对合作社不发生效力,为全额赔偿扫清关键障碍。
5.二审全程稳守胜诉成果,终审维持原判
面对供电公司上诉,佟高峰律师系统梳理证据、强化法理逻辑,最终二审完全维持一审判决,为农业经营主体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具有极强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