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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门口推了人一把致轻伤——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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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准确的罪质定性,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辛律师通过监控录像还原了案发时的客观行为模式,论证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本质区别,推翻了不合理的罪名指控。一个推的动作,两类罪名的定性——律师对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某年夏季深夜,辽阳XX某KTV门口,被告人吕X与友人饮酒后准备离开。在门口等待出租车期间,吕X与一名同样刚出门的陌生男子因言语误会发生口角。双方此前并不相识,系在酒精作用下一时冲动。争执中,吕X情绪激动,伸手推了对方一把,致其后退两步摔倒在地,后脑撞击地面受伤。

在场友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吕X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害人被送医后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颅内轻微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吕X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如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吕X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吕X家属委托辽阳XX辛鑫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辛律师接案后,首先仔细比对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要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本质特征是行为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以破坏公共秩序为主要目的。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辛律师调取了KTV门口当晚的完整监控录像。画面显示:从双方发生口角到吕X推人,整个过程持续约两分钟;在此过程中,吕X并没有对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实施滋扰行为,也没有追逐拦截、强拿硬要等典型的寻衅滋事表现。双方争执的起因是偶然的言语误会,并非吕X主动挑衅或逞强耍横。吕X伸手推人是因情绪激动的一时冲突反应,动作持续时间极短,推完之后未继续施加殴打或纠缠,且事后吕X一直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据此,辛律师形成了核心辩护思路:吕X的行为系因偶发矛盾引发的冲突,针对的是特定对象,而非不特定人;其主观上不具有寻求精神刺激或破坏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故意,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审查起诉阶段,辛律师指导吕X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在保险赔付之外另行支付了一笔精神损害补偿金。吕X本人也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被害人诚恳致歉,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辛律师同时收集了吕X的工作单位证明、社区表现证明、无前科记录,证明其平日品行良好、有固定正当职业。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吕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吕X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吕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吕X避免了刑事处罚,保住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和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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