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
被告:内蒙古某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律师
第三人:南京XX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系成XX石材幕墙工程实际施工人,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相关协议。案涉工程款已全部结算付清,原告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债权债务消灭、不再主张权利。后原告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802 元。
办案经过
1. 杨洋律师全面梳理结算书、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结清证明等关键证据。
2. 庭审中明确主张:双方已达成最终结算并履行完毕,原告明确放弃再主张权利。
3. 依据协议与法律规定,论证原告诉请违反诚信原则与结算约定,应予驳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裁判理由:双方签订的结算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收到全部款项并承诺债权债务消灭,再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法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