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败诉后启动再审:云南高院指令中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再审审查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令再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审中,一审原告茶X、李X(均为化名)与一审被告周X、杜X(均为化名)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周X、杜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此后,判决进入执行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对周X、杜X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周X、杜X在二审败诉后,决定委托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杨勇律师、实习律师周*担任再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勇律师团队对本案一、二审判决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法律复核与事实梳理。重点围绕原审判决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展开分析,包括:
事实认定问题:审查原审是否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法律适用问题:审查原审是否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系统阐述了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并明确提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代理律师还同步关注判决执行风险,提出中止执行的必要性,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益。
案件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指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该裁定意味着,原二审判决在再审期间不再具有执行效力,案件将进入全面再审审理阶段。法院作出该裁定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审在基本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问题,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