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结案时间:2022 年 03 月 15 日
案情特征词:通知书、补救措施、预付、解除合同、国家标准、合同解除、恢复原状、定金、订金、退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条
当事人
原告:WPG,男,汉族,住河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浙江省 ××。
被告:XX,女,汉族,住浙江省 ××。
诉讼记录
原告 WPG 与被告 XX、XX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作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室内装修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解除;2. 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装修款、垃圾清运费及装修保证金;3. 判令二被告将涉案房屋水电恢复原状;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CR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WPG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 X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 XX 辩称:原告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已完成部分工程,可退还未施工部分费用,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 XX 辩称:其仅为案涉工程的设计师,未签订装修合同,收到原告 1 万元订金后,转 6000 元给被告 XX,4000 元作为设计费,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 年 7 月底,被告 XX 与原告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约定为原告装修房屋,原告支付订金 10000 元。被告 XX 留 4000 元作为设计费,将 6000 元转给被告 XX。2021 年 8 月 1 日,被告 XX 与原告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金额 90000 元。原告合计支付 72000 元装修费及保证金、清运费等 4560 元。被告 XX 进行了部分施工,2021 年 9 月底原告对装修效果不满,于 9 月 30 日更换钥匙,被告停止施工。诉讼中双方确认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解除,被告已完成工程金额为 28260 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恢复水电原状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施工不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不予支持。被告 XX 签订并履行了定金合同,系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承担责任。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返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 WPG 与被告 XX 于 2021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室内装修合同》;
二、被告 X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WPG48300 元;
三、驳回原告 WPG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2 元,由原告 WPG 负担 348 元,被告 XX、XX 共同负担 504 元。
文尾
审判员:CR
书记员:ZL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