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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俏俊律师 在线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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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俏俊律师代理本案,协助原告梳理合同履行事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款项返还。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 48300 元装修款,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民事判决书

结案时间:2022 年 03 月 15 日

案情特征词:通知书、补救措施、预付、解除合同、国家标准、合同解除、恢复原状、定金、订金、退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条

当事人

原告:WPG,男,汉族,住河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浙江省 ××。

被告:XX,女,汉族,住浙江省 ××。

诉讼记录

原告 WPG 与被告 XX、XX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作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室内装修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解除;2. 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装修款、垃圾清运费及装修保证金;3. 判令二被告将涉案房屋水电恢复原状;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CR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WPG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被告 X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 XX 辩称:原告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已完成部分工程,可退还未施工部分费用,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 XX 辩称:其仅为案涉工程的设计师,未签订装修合同,收到原告 1 万元订金后,转 6000 元给被告 XX,4000 元作为设计费,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 年 7 月底,被告 XX 与原告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约定为原告装修房屋,原告支付订金 10000 元。被告 XX 留 4000 元作为设计费,将 6000 元转给被告 XX。2021 年 8 月 1 日,被告 XX 与原告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金额 90000 元。原告合计支付 72000 元装修费及保证金、清运费等 4560 元。被告 XX 进行了部分施工,2021 年 9 月底原告对装修效果不满,于 9 月 30 日更换钥匙,被告停止施工。诉讼中双方确认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解除,被告已完成工程金额为 28260 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恢复水电原状的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施工不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不予支持。被告 XX 签订并履行了定金合同,系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承担责任。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返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 WPG 与被告 XX 于 2021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室内装修合同》;

二、被告 X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WPG48300 元;

三、驳回原告 WPG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2 元,由原告 WPG 负担 348 元,被告 XX、XX 共同负担 504 元。

文尾

审判员:CR

书记员:ZL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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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俏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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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12年的执业律师,2019年度“钱塘新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现任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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