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劳务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管理人员赵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X。被告一为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被告二为某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庄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李某。
原告与两被告因设备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称其与被告一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租赁旋挖钻机,后因被告一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双方解除合同并结算,确认被告一欠付租金。被告一出具承诺书,约定分期支付欠款,并由被告二相关项目部代为支付,但约定期限届满后,欠款仍未支付。原告遂提出要求被告一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诉讼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等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沟通,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纠纷高效、平和解决。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协议约定被告一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