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员工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水务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员工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承建被告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与被告就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量计量、工程款利息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按合同签约价结算,并对增加工程量、内衬不锈钢、弯管三通、土石方开挖等项目另行计价,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认为应按合同约定计量计价,部分项目不应重复计价,未完成最终结算前不应支付利息。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与计价标准,结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意见,核定工程总价款,认定被告欠付工程款金额,驳回原告利息主张。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全面审查合同约定、工程量核算依据、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争议焦点,核实监理与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说明。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原告主张按签约价计算及部分项目单独计价的依据不足;利息支付需以最终结算为前提,案涉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以终审判决方式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