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被上诉人闫X。原审第三人某XX公司。
第三人主张潘X拖欠其土地承包费 126 万元,将其中 60 万元债权转让给李X。李X据此起诉要求潘X支付债权转让款 60 万元及相关费用。潘X辩称其未拖欠承包费、案涉欠条并非本人签字捺印,基础债权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及欠条,判决潘X向李X支付债权转让款及相关费用。潘X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对欠条签名及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欠条上的签字及指印均非潘X本人所为。二审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全面审查基础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债权是债权转让成立的前提。案涉欠条经鉴定并非潘X出具,仅有土地承包合同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对潘X享有确定债权,李X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由李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