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拆迁房归女方,前夫拒绝配合过户,律师助女方成功确权并强制过户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被告叶XX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共同居住的自建房被拆迁,获得两套共计130平方米的安置房。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上述两套安置房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
后其中一套安置房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但被告叶XX以“离婚时曾口头约定若不复婚则分一套给男方”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原告遂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森律师;被告:叶XX;第三人: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的离婚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针对被告提出的“355-1号房屋不存在”等抗辩,律师通过对拆迁协议中面积、安置房来源的比对,成功证明涉案房屋即为离婚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之一。同时,针对被告主张的“口头复婚分房”一说,律师明确指出其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应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原告刘XX所有;被告及第三人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再由被告配合过户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705元由被告承担。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