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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拆迁房归女方,前夫反悔不配合过户!居小森律师助女方确认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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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通过精准梳理离婚协议与拆迁安置证据,成功反驳被告“口头约定”“房屋不存在”等抗辩,帮助女方在对方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强制过户,有力维护了女方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拆迁房归女方,前夫拒绝配合过户,律师助女方成功确权并强制过户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被告叶XX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共同居住的自建房被拆迁,获得两套共计130平方米的安置房。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上述两套安置房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
后其中一套安置房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但被告叶XX以“离婚时曾口头约定若不复婚则分一套给男方”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原告遂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森律师;被告:叶XX;第三人: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的离婚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针对被告提出的“355-1号房屋不存在”等抗辩,律师通过对拆迁协议中面积、安置房来源的比对,成功证明涉案房屋即为离婚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之一。同时,针对被告主张的“口头复婚分房”一说,律师明确指出其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应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原告刘XX所有;被告及第三人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再由被告配合过户至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705元由被告承担。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1970-01-01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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