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有被害人报案。
律师主要围绕:赵X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无任何的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且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故综合全案因素考虑,为兼顾社会效果,适用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对赵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无罪辩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