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律师代理员工成功将260余万元违约金诉求降至5万元
审理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倪XX原系申请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产品经理。2023年5月17日,倪XX因个人发展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公司认为倪XX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倪XX于2023年5月19日入职北京XX公司,并被派遣至XX公司工作。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倪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2,606,42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831.77元、归还在XX公司的所得收入76,020.95元、支付律师费及公证费。倪XX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代理应诉。
(本案被申请人代理人:居小森律师;申请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以下核心抗辩策略:
否认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主张申请人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XX公司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等硬件研发销售,二者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关系;“虚拟电厂”“智慧能源平台”仅为行业通用概念,并非申请人独有;
违约金过高抗辩——主张双方于2022年8月16日签署的《电享科技竞业禁止协议》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5万元,该协议系对2021年《劳动合同》中“十倍年薪”违约金条款的变更,应以最新约定为准;
申请人单方发出的《竞业限制履行通知书》系格式版本,其中“十倍年薪”条款未经被申请人认可,不能作为主张依据;
认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期满,展现诚信态度。
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签署的多份协议,成功论证违约金约定已被修改为5万元。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
一、被申请人倪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4年5月17日;
二、被申请人倪X支付申请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000元;
三、被申请人倪X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5,831.77元;
四、对申请人主张的2,606,420元巨额违约金、归还在XX公司所得收入、律师费、公证费等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理由摘要:
《电享科技竞业禁止协议》系对《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的变更,应按该协议约定的5万元执行;《竞业限制履行通知书》系申请人单方发出,被申请人签署《签收回执》不代表认可其中“十倍年薪”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