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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母亲拒不配合过户!居小森律师代理13岁女儿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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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成功代理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益,确认房产及商铺归属,并追回抚养费,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父母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及商铺归子女所有,律师代理未成年子女成功主张过户及抚养费

审理法院信息: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2011年出生,13岁)系张XX与被告姚XX之女。2020年8月11日,张XX与姚XX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母亲姚XX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至女儿工作为止;位于浙江平湖市某处房产归姚XX及女儿共同所有;位于浙江平湖市某处商铺归女儿单独所有。离婚后,姚XX未按约定将房产及商铺过户至女儿名下,且自2025年1月起未支付生活费。张XX作为原告,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按月支付生活费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案原告代理人:居小森律师;被告:姚XX)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的核心法律难点是:未成年子女是否为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适格原告?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离婚协议签订主体,不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律师从以下角度突破:

  1. 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属于为第三人(子女)设定了权利,子女作为受益人有权直接主张;

  2.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3. 父亲出具书面承诺——要求张XX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将其名下房产份额过户给女儿,消除过户障碍;

  4. 全面梳理证据——离婚协议、房产证、承诺书等,证明被告负有明确的过户义务。
    被告虽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商铺过户不利于未成年人等,律师通过充分说理逐一驳斥。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姚XX自2025年1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至其工作为止;
二、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确认涉案商铺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律师协助争取到原告自愿承担,避免激化家庭矛盾)。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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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居小森律师为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历,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现任江苏宁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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