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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某国际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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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某国际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案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张X主张,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支付经济补偿。张X遂提出仲裁请求:1.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8402元;2.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2800元。张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了其他律师代理。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张X的入职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在仲裁庭主持下,贾如梦律师积极与被申请人方进行调解沟通,既坚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与成本,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贾如梦律师协助申请人明确调解底线,确保调解结果不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合理范围。

案件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X1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到位;张X放弃本案所有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承诺今后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仲裁调解X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如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贾如梦律师作为申请人张X的代理人,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灵活的调解策略,在仲裁阶段即促成双方和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0000元的赔偿款项。相比诉讼程序,仲裁调解大大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贾如梦律师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劳动争议解决中“调解优先”的专业智慧,展现了其在劳动法领域的实务经验。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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