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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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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因保险纠纷诉至法院,刘X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贾如梦律师及另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刘X为其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额71万元)。保险期间内,该车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刘X负全责。事故后,刘X曾起诉又撤诉,后再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189994元。保险公司辩称维修数额过高,且原告自行维修未通知保险公司。

办案经过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维修发票、销货清单等证据。因保险公司对车损金额不认可,法院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评估。贾如梦律师积极跟进鉴定程序,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合规。在庭审中,贾如梦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保险公司放弃),最终法院采纳了公估报告结论。贾如梦律师还主张了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公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为75986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刘X车辆损失费75986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负担2430元,被告负担1670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损失金额的认定。贾如梦律师通过申请法院委托公估,以中立第三方的评估结论替代了单方维修报价,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近7.6万元的赔偿。尽管原告主张的18万余元未获全额支持,但贾如梦律师通过合法程序锁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损失金额,避免了因自行维修后举证困难而导致的败诉风险。本案体现了贾如梦律师在保险纠纷中善于运用司法鉴定程序、以法律途径固定证据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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