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郧西县XX
判决时间:2021年8月
代理身份: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李X原系郧西县某供销社留守人员,受委托管理供销社集体资产。在案涉房产拆迁过程中,李X领取补偿款25.99174万元后,未按约定及时上缴,擅自挪用17.1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后仅上缴17.1万元,隐瞒截留剩余8.89174万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建议数罪并罚。
二、我方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宽处理;
2. 案发后已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未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3. 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4. 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受托管理国有/集体资产引发的职务犯罪,涉及挪用资金、贪污两个罪名。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关键点开展辩护,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四、律师价值
1. 在挪用资金+贪污数罪并罚的不利情况下,成功实现缓刑,避免实刑监禁;
2. 推动全额退赃,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成为从轻判处的关键;
3. 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量刑建议完全采纳;
4. 为基层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轻刑化、缓刑化的有效辩护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