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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成功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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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实现案件从新疆移送至离委托人更近的北京法院,大幅降低委托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管辖利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我方作为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经办人杨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管辖权异议一、二审程序。

原告某商贸运输公司以车辆运输中毁损灭失为由,向新XX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运输业务从乌鲁木齐市起运,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乌鲁木齐新市区,要求该院审理本案,并诉请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并非运输合同纠纷,而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履行义务一方为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证明刘XX、杨某某在乌鲁木齐新市区连续居住满一年,该地法院无管辖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采纳被告方管辖权异议理由,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移送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认定本案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XX、杨某某在乌鲁木齐新市区经常居住,一审法院无管辖权,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移送裁定,案件成功移送至北京法院审理。


二、案件总结

  1.本案案由依法认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非运输合同纠纷。

  2.案涉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履行义务一方(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3.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作为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的依据,原告无法证明二自然人被告在乌鲁木齐新市区连续居住满一年。

  4.一、二审法院均支持被告方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新XX法院成功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北京法院审理。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厘清本案并非运输合同,而是货运代理合同,锁定管辖规则适用基础,从根源上否定原告管辖依据。

2.严谨论证管辖依据: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论证案涉争议标的为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明确北京顺义区为合法管辖地。

3.击破原告管辖理由:针对性指出原告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主张经常居住地不成立,无证据证明连续居住满一年,彻底瓦解原告管辖主张。

4.全程高效代理维权:统筹一审管辖权异议、二审上诉应对全流程,精准提交法律意见,推动两级法院均采纳我方观点,实现案件从新XX移送至离委托人更近的北京法院,大幅降低委托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管辖利益。

5.类案规则确立:本案明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认定标准,为同类物流代理纠纷管辖争议提供参考。


  • 2026-05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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