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4月
代理方: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帅律师,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1979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25年7月,王XX三次在其位于黄冈市黄州区某小区家中,容留案外人丰XX(另案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事实如下:
· 2025年7月1日晚,王XX与丰XX在家中共同吸食四颗麻果;
· 2025年7月11日晚,王XX与丰XX在家中共同吸食四颗麻果;
· 2025年7月14日晚,王XX与丰XX在家中共同吸食四颗麻果。
王XX曾因酒驾于2023年被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因吸食毒品于2025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25年11月26日,王XX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指控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方(被告人)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XX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高永帅律师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XX是否构成自首,以及自首情节能否为其争取到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 王XX系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在接受询问时,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 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法院依法认定王XX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王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价值
本案中,高永帅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以下专业工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1. 准确把握自首的构成要件:仔细梳理到案经过,发现王XX系因吸毒被电话传唤,而非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其在询问中主动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标准。律师及时向法庭提出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2.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既体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也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创造了条件。
3. 有效降低量刑幅度: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王XX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属于“多次容留”,一般情况下可能面临较重的刑期。通过成功认定自首并结合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接近法定最低限度),罚金仅2000元,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4. 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律师充分向法庭说明了王XX在案发前的违法记录(酒驾、吸毒行政拘留),同时强调其主动交代、真诚悔罪的情节,促使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避免因前科而过度加重刑罚。
本案对同类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因其他违法行为被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该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