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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辩护人,准确认定并提出被告人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在案件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最轻量刑,实现了有效辩护。

案件详情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 XX 刑初 3xx 号
公诉机关: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 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二部刑诉〔2021〕1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 犯诈骗罪,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马 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
及其辩护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
XX 因投资亏损、信用卡透支,为偿还欠款,在明知无还款能力情况下,虚构借款事由,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骗取
39 名被害人资金共计 251 万余元,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后隐匿逃避还款。2021 年 1 月 13 日,刘XX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微信支付宝记录、赌博网站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 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XX 诈骗 39 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 XXX.07 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33 年 1 月 12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XX 退赔 39 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扣押的 POS 机六部、银行卡 32 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书记员 XX


  • 2021-06-01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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