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系【甲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调解,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款项,【甲公司】仅负有协助办理义务,领取后须全额交付【原告A】。但【甲公司】从社保部门领取全部工伤待遇后,私自截留数万余元差额,仅支付部分款项,长期拖欠拒不返还。【原告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邹婷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
邹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固定核心证据:二审民事调解书、工伤待遇核定表、银行转账记录、公司付款凭证等,清晰证明【甲公司】占有工伤待遇差额无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庭审中,【甲公司】提出三项抗辩:一是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是已按本人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归公司所有。
邹婷律师逐项驳斥:其一,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与此前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标的、请求均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其二,工伤保险基金核发金额具有法定性,【甲公司】无权擅自按其主张标准克扣;其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专属于工伤职工,公司无权占有。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甲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限期返还全部截留款项,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原告A】最终全额拿到被拖欠的工伤待遇差额。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工伤待遇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利用代办便利截留工伤保险基金款项。难点在于重叠劳动争议与不当得利双重法律关系,对方以“一事不再理”“工资标准抗辩”“伙食补助归属”设置多重障碍。邹婷律师精准区分诉讼标的,牢牢锁定“工伤待遇归职工所有”这一法定核心,庭辩逻辑严密、证据扎实,最终实现全额返还,有力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邹婷律师深耕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不当得利、二审与再审程序,熟悉工伤认定、待遇核算、社保申领、款项返还全流程规则。本案中,律师面对企业强抗辩,快速厘清法律关系、精准适用法条、规范构建诉请,在职工弱势处境下实现全额回款,展现出极强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对抗能力。该案充分体现律师在劳动者维权领域的专业价值:能穿透复杂法律关系、直击对方抗辩漏洞、守住职工法定权益底线,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全程、高效、可靠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