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嘉兴市XX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与被告彭XX自2022年至2023年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各类布匹。原告完成全部交付义务后,被告未能足额支付货款。截至2023年3月20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拖欠货款88,907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且逐渐失联。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失联,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面对这一情况,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
第一,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俞律师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欠款金额88,907元后,被告未提出异议。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该“沉默”构成对欠款事实的认可。
第二,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因被告下落不明,俞律师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正常推进。
第三,主张1.5倍LPR的逾期利息。俞律师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俞律师准确指出双方最后对账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被告在对账后应及时支付欠款,逾期未付构成违约。
第四,主张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失联导致需公告送达,俞律师同步主张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减轻客户维权成本。
庭审中,被告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欠款金额88,907元,被告未提出异议,结合双方交易习惯,被告尚欠货款88,90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88,907元及利息损失(按同期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