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某羊毛衫加工场存在加工合同关系。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将原告提供的羊毛衫配件加工成成衣。后经双方核对,原告多支付了16,635元加工费给被告。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罗登科欠李新16635元,套口多预支16635元”。双方口头约定,若后续继续发生交易,该笔款项从原告应支付的加工费中扣除。然而,此后被告再未与原告发生交易往来,也未返还该笔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本案的核心证据是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其上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和事由(“套口多预支”),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面对被告失联的情况,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
第一,以《欠条》为核心证据。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证明被告确认欠款16,635元的事实。同时向法庭说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后续交易时抵扣,但被告此后未再与原告发生任何交易,故抵扣条件未成就,被告应当返还该笔款项。
第二,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因被告无法以常规方式送达,俞律师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正常推进。
第三,主张利息损失。俞律师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弥补客户资金占用的损失。
第四,主张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失联导致需公告送达,俞律师同步主张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减轻客户维权成本。
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加工费16,635元,被告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现未见被告付款或抵扣之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支加工费16,63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预支的加工费16,63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6,63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