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杜XX与被告陈XX、李XX发生民间借贷纠纷。2024年3月,陈XX以转账需要为由向杜XX借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讨,2024年5月6日,各方共同出具《借条》及《情况说明》,明确:李XX为实际借款人之一,承担15,000元还款责任;陈XX为该15,000元提供担保。此后,被告仅归还1,000元,剩余款项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李XX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陈XX承担保证责任。
办案经过: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借条》及附后的《情况说明》,其中明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李XX为实际借款人承诺还款15,000元,陈X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并约定逾期未还的律师费由李XX承担。
面对二被告均失联的情况,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
第一,以《借条》及《情况说明》为核心证据。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书面文件,证明当事人达成了由李XX归还15,000元借款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由陈X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
第二,准确认定还款性质。原告曾收到被告陈X转账1,000元,俞律师主动向法庭说明该笔款项应视为对本金的归还,体现了诚信诉讼的态度,也避免了后续争议。
第三,区分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俞律师在诉请中准确区分了李XX(主债务人)与陈X(一般保证人)的责任顺序,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第四,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情况说明》中“逾期未还一切律师费、诉讼费由李XX承担”的约定,俞律师主张2,500元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获得法院支持。
庭审中,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结合《借条》及情况说明的书写形式,可以认定当事人达成了由被告李XX向原告归还15,000元借款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陈X对被告李XX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被告陈X转账的1,000元应视为对本金的归还,故被告李XX应归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律师费2,500元,符合约定,予以支持。被告陈XX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