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范X与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范X于2023年8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平均工资18000元,担任工程经理。被申请人自2024年7月起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2025年1月起未支付任何工资,且单方面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中断缴纳社保。范X于2025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230956.8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4000元、补缴住房公积金及社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审批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双方于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14400元补足工资差额,扣除已发部分,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9月期间的工资及差额共计158956.89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476.83元。驳回申请人关于经济赔偿金、住房公积金、社保补缴等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