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代理涉外遗嘱继承纠纷案:二审逆转胜诉,助委托人成功继承北京房产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涉外遗嘱继承纠纷。原告李XX(化名,男,1960年出生,伯XX国籍)与被告李XX(化名,女,1956年出生,居住于德国)系姐弟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父李X(化名)于2014年去世,之母孙母(化名)于2020年去世。父母生前留有共同遗嘱,明确表示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产留给原告李XX继承。遗嘱中写明:“女儿李XX已结婚家居海淀区有自己的房产,儿子李XX仍和我们同住一起,考虑到李XX在北京没有住房,待我俩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归儿子李XX所有。”
母亲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房产过户事宜,但被告始终不予配合。原告遂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及实习律师张女士(化名)代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由原告继承。
被告李XX辩称:第一,遗嘱依据的两个基本条件不真实(女儿有自己的房产、儿子与父母同住),故遗嘱无效;第二,原告从未与被告协商过户事宜,反而不断威胁恐吓;第三,父母生前从未向亲友提及有遗嘱;第四,原告不赡养父母并虐待恐吓母亲;第五,原告将父母现金遗产、抚恤金、丧葬费等全部占为己有;第六,对原告身份提出质疑,并要求原告提供父母保险柜中的所有内容。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原告李XX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原告系外籍人士,起诉主体资格曾在一审被驳回;第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包括遗嘱真实性、遗嘱效力、原告不赡养父母等;第三,案件涉及涉外送达、证据认证等程序问题。
第一阶段:二审逆转,恢复审理
本案最初由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李同红律师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果断代理原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以证明其身份及起诉资格,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这一阶段的胜利为后续实体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全面举证,确立遗嘱效力
在法院指令审理后,李同红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生前遗嘱》原件,遗嘱形式完整,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针对被告提出的遗嘱内容不真实、父母无书写能力、遗嘱条件不成立等抗辩,李同红律师明确指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如否认遗嘱真实性,应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反证。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任何鉴定。
第三阶段:逐一驳斥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不赡养父母”“威胁恐吓母亲”“将遗产窃为己有”等多项指控,李同红律师协助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指出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被告关于“需要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主张,也因其未能举证证明符合法定情形而未被法院采纳。
第四阶段:关于保险柜内容及另案主张
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父母保险柜中的所有内容,李同红律师主张双方对保险柜中物品清单不能达成一致,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最终未支持被告该项请求。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占有现金遗产、抚恤金、丧葬费等主张,因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分割请求,法院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被继承人孙母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XX某号房产由原告李XX继承;
驳回被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XX负担。
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原告提交了遗嘱原件,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李X与孙母订立的共同遗嘱,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XX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或其他相关鉴定,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遗嘱中关于女儿有房产、儿子与父母同住的表述,并非遗嘱生效的前提条件。遗嘱使用的是“考虑到……”的表述,不能反映出父母以被告所称的两个条件作为遗嘱生效的前提,故被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第三,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不赡养父母、虐待母亲等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情形。
第四,关于保险柜内容、现金遗产、抚恤金、丧葬费等争议,因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明确的分割请求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处理或告知另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