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丈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李同红律师助妻子成功确认北京、重庆两套房产共有份额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李同红律师 在线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面对被告拒不到庭、隐匿转移财产的不利局面,通过调取婚姻登记证明、购房合同、产权信息及对方出具的承诺书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和重庆两地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各占50%份额,并判令对方配合办理加名手续,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丈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李同红律师助妻子成功确认北京、重庆两套房产共有份额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原告张XX(化名,女,1968年出生)与被告施XX(化名,男,1972年出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张XX系再婚,施XX系初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

婚后,双方于2012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XX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北京房屋),房屋总价款约909万元,建筑面积约579平方米。该房屋登记在施XX一人名下。此外,双方还于2011年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新北XX的两套房屋(以下简称重庆两套房屋),亦登记在施XX一人名下。

近年来,施XX曾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张XX委托北京振邦(天津XX孟**律师及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李同红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北京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要求施XX协助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同时另案请求确认重庆两套房屋由双方各占50%份额,并要求施XX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施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原告张XX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婚后购买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核实婚姻关系及购房事实。 李同红律师首先协助张XX调取了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证明双方自2007年7月起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调取了北京房屋及重庆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证明上述房屋均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调查房产登记及抵押情况。 经查询,北京房屋登记在施XX一人名下,无查封或抵押记录。重庆两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施XX一人名下,张XX曾于2015年5月向重庆市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对该两套房屋的异议登记,以防范对方转移财产。

第三,收集对方认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李同红律师协助张XX提交了施XX于2014年8月9日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载明:“施**名下所有房产自2002年后均为施**与张*共同拥有,承诺2015年6月底之前加名。”该证据有力证明了施XX本人亦认可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确定诉讼策略。 鉴于施XX长期在国外从事旅游、接待、咨询业务,经多次沟通仍拒绝到法院应诉,李同红律师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在北京案件中,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在重庆案件中,法院亦依法进行了审理。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或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北京房屋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张XX与施XX婚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虽登记在施XX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施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判决如下:

  1. 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东路*号院**号楼***号房屋由张XX与施XX共同共有;

  2. 施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张XX办理该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手续;

  3. 案件受理费52330元由施XX负担。

重庆两套房屋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与施XX系夫妻关系,重庆两套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权登记在施XX一人名下。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因此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判决如下:

  1. 确认登记在施XX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路**号*幢****房屋由张XX、施XX各占50%的产权份额;

  2. 确认登记在施XX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路**号*幢***房屋由张XX、施XX各占50%的产权份额;

  3. 施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XX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同红律师
李同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同红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5年
李同红律师
11101200****1715 执业认证
  •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婚姻家庭 涉外专长 房产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
李同红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团队组建...
  • 138 0102 6893
  • 13801026893
保存到相册